《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明德至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的龙头企业明目张胆转包政府项目与山西吕环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019年1月1日山西省柳林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项目服务期限为8年合同并一年一签。
山东明德公司以转包的形式与山西吕环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山东明德公司以转包的形式与山西吕环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山西省柳林县委书记(原)赵见喜及分管负责人明知山东明德转包给山西吕环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却不作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转包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如此山东明德公司董事长是政协委员怪不得大肆分包转包,知法犯法,有背景,有实力!!!
百年的风风雨雨,让祖国由衰变强,这离不开党的引领,在党旗下阳光普照神州大地,在党旗下雄鹰翱翔碧海蓝天。在党旗下,我们放飞美好梦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山东明德董事长却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毫无忌惮的触碰法律法规。
希望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彻查此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名举报人:刘志辉